近年来,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和“新消费”浪潮的兴起,金融科技与食品饮品的跨界融合成为新趋势。“抹茶”这一兼具东方美学与健康属性的文化符号,也逐渐被赋予了新的商业内涵,当“抹茶”遇上“交易所”,一场围绕商标权的纠纷悄然上演,不仅折射出企业在品牌布局中的野心与风险,也引发了对“商标显著性”“跨类保护”等法律问题的热议。
事件起因:“抹茶交易所”的商标之争
“抹茶交易所”这一名称,乍听之下颇具创意——它既保留了“抹茶”这一大众熟悉的食品元素,又借用了“交易所”这一金融领域的专业概念,暗示着一种“标准化、平台化”的抹茶交易模式,据悉,某企业最早于2020年前后在第35类“广告、商业经营、商业管理、办公事务”等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“抹茶交易所”商标,意图打造一个连接抹茶产业链上下游的B2B交易平台。
商标申请过程并非一帆风顺,在初审公告期间,多家异议方提出反对意见,其中包括知名抹茶品牌运营商、食品行业协会,甚至还有部分同业竞争者,异议理由主要集中在两点:其一,“抹茶”作为茶叶品种的通用名称,直接使用在“交易所”这类服务上缺乏显著性,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;其二,该商标可能构成对“抹茶”在食品饮品领域已有商誉的“搭便车”行为,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利益。
另一家企业则抢先在第30类“咖啡、茶、糖、米”等商品类别上注册了“抹茶交易所”商标,计划推出抹茶饮品及相关衍生品,双方由此陷入“商标抢注”与“权利冲突”的拉锯战,纠纷逐步从商标局延伸至法院,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。
争议焦点:通用名称、显著性与跨类保护
这场商标纠纷的核心,直击商标法中的三大关键问题:通用名称的排除、显著性的认定以及跨类保护的范围。
“抹茶”是否属于通用名称?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,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不得作为商标注册,尽管“抹茶”源于日语“抹茶”,但在中文语境

“抹茶交易所”是否具备显著性?商标的显著性是指标志自身或与指定商品/服务结合后,能够让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的特性,支持方认为,“交易所”与“抹茶”的结合,创造了一种“特定领域交易平台”的新概念,具有独特的创意和识别性;反对方则指出,“交易所”是金融领域的常见术语,与“抹茶”结合后仅能描述“交易抹茶的平台”这一服务内容,缺乏与特定企业对应的独特性,属于“描述性标志”,若无长期使用获得“第二含义”,难以注册。
跨类保护是否适用?若“抹茶”在食品饮品领域已构成驰名商标,权利人可依据“驰名商标跨类保护”原则,禁止他人在不相同类似类别上注册使用,但本案中,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“抹茶”在第30类或第35类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,因此争议仍需回归“普通商标”的权利边界,即是否在同类别或类似类别上构成近似商标。
行业反思:品牌创新与法律合规的平衡
“抹茶交易所”商标纠纷并非孤例,它折射出当前企业在品牌命名中的普遍困境:如何在追求“创意吸睛”的同时,避免触碰法律红线?
跨界融合为品牌创新提供了广阔空间,将“抹茶”与“交易所”结合,本质上是试图通过“场景再造”挖掘传统食材的商业潜力,这种尝试值得肯定,但另一方面,商标作为企业品牌的核心资产,其注册需遵循“合法性”“显著性”原则,若一味追求“蹭热度”“打擦边球”,不仅可能导致商标注册失败,还可能面临侵权诉讼与商誉损失。
对于企业而言,商标布局应具备前瞻性与严谨性:在命名前需进行充分的商标检索,评估标志的显著性与近似风险;在跨类经营时,需注意保护核心商标的驰名度,必要时通过“防御性注册”构建商标护城河;对于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汇,可通过长期使用与市场推广,赋予其“第二含义”,从而增强商标的可注册性。
品牌之路,合规为基
“抹茶交易所”商标纠纷的结局尚未可知,但它为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:品牌建设是一场“马拉松”,而非“百米冲刺”,在创意与法律的博弈中,唯有尊重规则、敬畏知识产权,才能让品牌走得更稳、更远,随着消费者对品牌认知的深化和法律监管的完善,那些真正以产品为根、以合规为翼的品牌,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,实现“舌尖上的美味”与“商业上的成功”双赢。